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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复议1、消防行政复议的概念消防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消防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申请方法: 1、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需携带车辆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至违法信息采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辖区大队派出所,则向各分局或各大队申请;若采集机关为福州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则向支队申请。 2、申请行政复核、复议要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法定的复议机关也有不同,现分述如下:①当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行为时,署名的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②当公安机关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③当公机部消防局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公安部和消防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④当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⑤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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