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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事故故当事人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在自愿合法的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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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包括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的简要情况和损失;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赔偿金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交接的,交通警察可以交接,并附在调解书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而是双方共同向交警部门申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问题,并作出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比例;第五,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第六,调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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