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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具体理由如下: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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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的优待和奖励。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现场记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够当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客观描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标的物的情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制作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严格规定了现场笔录。现场记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制作笔录需要客观记录,无评论和推断。现场记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耳闻目睹或者借助仪器检测到的相关财产的情况、查封扣押的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或者反抗等。,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和扣押现场的相关事实,确保记录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现场笔录可以记录查封和扣押的过程,以便存入案卷备查并保存证据。现场记录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的到场情况。(2)记录现场的准确位置、环境、在场人物、所见涉案物品的摆放方向、形状、数量和在场人员。(三)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或者见证人的意见和意见。(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包括实施人员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说明被带走或者被拘留的地方;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当逐步记录从财产名称到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志、质量状况的详细情况。(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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