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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投案自首,哪些情况属于自动投案?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
罪犯自首是自首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他们就不能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归案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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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第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第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第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第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本意,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第一、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第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第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第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第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本意,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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