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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并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或者不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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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债权人撤销权的形式情形增加到两类共四种,第一种是放弃债权的情形,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均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二种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或延长行为。
行使任意撤销权,只要在权利转移之前通知受赠人即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在赠与人还没有交付赠与物或者做转移登记;赠与合同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 2、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该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4、相对人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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