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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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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制定政策并实施和管理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此外,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等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一级指的是省、自治区建委或者建设厅。在城市(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指的是房地产管理局。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一是指①对没有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管理局的城市;②只有建委或者城建局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建委、城建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使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责。二是指对虽然已经设立了独立的房地产管理局,但同时又设有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的,则拆迁办公室应视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房屋拆迁管理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区房屋拆迁工作、对拆迁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土地仲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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