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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一个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权,并且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的时候为了争夺孩子的,她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者是为了达到报复复仇的这么一种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时候甚至还对孩子打骂虐待,像这种情况都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因此,可以考虑其意见。第四、有其它正当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对于孩子的相关问题可以在中做出约定。的,可由调解或判决确定。原则上讲,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孩子的权确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6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后,一方要求变更关系,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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