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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对象,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8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8年度的缴费工资。无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当月实际工资作为申报2018年度的缴费工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杭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717元。 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3.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可按照下面的公式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且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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