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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拆迁地段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管理部门确认后公布实施。、安置...
住宅用房的被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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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8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物价水平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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