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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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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七)监督费管理制度;(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四)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八)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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