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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是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采取非传统的生殖办法,使得夫妻双方可以生育他们认可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人工生育子女同自然分娩的子女一样都是父母的子女,跟父母之间有血缘关系,适用《民法典》中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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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以澳大利亚为代表,不问卵子和精子出处,生育子女的母亲为婴儿的母亲,相应的,该母亲的丈夫即为子女的父亲; (2)以英国为代表的,根据生物遗传学确定亲子关系,精子或卵子的实际提供者为子女的父母。 (3)还有一些国家按契约关系来确定亲子关系,即谁委托谁为父母。
本人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不问精子或卵子的提供的渠道是来自于夫妻双方或第三人,该子女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就此行使否认权。但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那么,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非实施人工授精的一方有权行使否认权。
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则会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其法律地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如果在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子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子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符合定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应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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