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0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2,751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