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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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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 7、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8、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
工作日须知一、申请阶段15个工作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二、审查阶段40个工作日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10个工作日(1)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10个工作日(2)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10个工作日(3)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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