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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3000元,或者一年内因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受到行政处罚,实施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总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隐瞒或者隐瞒的犯罪所得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资金,总价值超过5万元的;(四)隐瞒、隐瞒行为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
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修正案: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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