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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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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转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刑法第326条规定的情况严重:(1)转售三级文物(2)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3)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326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1)转卖二级以上文物(2)转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3)交易额在25万元以上(4)其他情况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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