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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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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的情形主要有: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 (5)父母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不可避免的衣食费用和日常费用。二、老年人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向法院起诉赡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支付内容,确定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患有一些慢性病的相对确定的药费由赡养人承担。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发生的金额和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诉讼疲劳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三、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不能自理,其子女有义务照顾其基本生活,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自理,他人或养老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四、老年人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如果老年人没有住房,没有自住住房,合理的租金应计入赡养费。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于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经成为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一直怀疑是否可以判断精神赡养,如何执行判决。笔者认为,精神慰藉作为义务很难判断和执行,但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老年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的费用,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的支付内容,由义务人承担。6、必要的保险费。除社会保障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费用也应为赡养费。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的保护,也为孩子分担了很大的风险,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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