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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原告单位多人如何办理

2021-10-29
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在宣告或者裁定行政案件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允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2、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撤诉是否反映了原告的真实意志,是否受到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影响。行政诉讼原告撤回诉讼的条件是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撤回诉讼。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一旦提起诉讼,原告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原因如下:1。撤诉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为前提。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行政的侵害,但在起诉后,由于各种担忧,他放弃了应该主张的权利,申请撤销。二、撤诉应以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撤销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偏离了这个目的,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撤回诉讼,显然是不允许的。因此,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还包括对被告撤销和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这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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