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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死亡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有: 1.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2.有符合条件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发抚恤金。 3.发本人生前10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但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可继承。同时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目前,国家没有企业对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的统一规定,由各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规定,按丧葬补助费按所在市、州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救济金(抚恤金)按本人退休金的8个月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湖北省规定以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10个月计算,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建议咨询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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