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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哪些民事,经济纠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高级人...
县人民法院经济纠纷立案最大标准是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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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一定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不一定。若双方在纠纷前或纠纷发生时约定谁败诉谁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法院会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没有约定或一方由始至终不追认承担律师费这一款项的,谁请律师谁承担费用。
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范围:(一)重大涉外事件(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件。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一个时期,少数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时,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帐户,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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