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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时限的规定为: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
交通事故调解不去,相当于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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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时限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因此,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从执行层面上来讲,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书没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的,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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