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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监会决议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2-03-14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法》第十六条规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一)上市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上市的《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4,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对股东、上市及其控股子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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