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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名股东未参与该事项表决,则该担保决议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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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首先,要看你们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怎样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还是约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相同?如果是第一种情形,田某或者其委托人不参加股东会,你们形成的决议无效。 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是否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也看公司章程对此有无规定。 按照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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