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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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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向社会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停供燃气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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