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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
不一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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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不符合条件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确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关键不在于公款是否实际使用,而在于公款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侵犯。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公款已经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单位对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已经完成。其次,正确认定持有公款的性质,应当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与使用的关系中具体分析。挪和用之间有主次之分,其中挪是主要行为,用是。因为公款被移出单位后,对于公款的所有者来说,公款已经使用,移动本身已经包含了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时公款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根本没有实际使用的可能;对于行为人来说,公款从单位移出后,实际上已经占有并控制了公款,公款的使用已经完成。区别只是是是否按照原目的和预定用途使用。即使公款没有按照原来的目的和预定的用途使用,其挪后的持有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使用方式。最后,我国刑法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有不同的社会危害,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使用方式的不同构成要件,但不能说明使用是主要行为。在三种使用方式中,归个人使用是最基本的使用方式,除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外,所有使用方式都属于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挪出公款后,虽然该公款未按预定用途使用,但其一直持有的使用方式已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果再具备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条件,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要罚款,刑事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刑坐牢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中不会有罚款。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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