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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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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
我国对于聘礼返还问题以可否解决结婚登记为节点,处置原则分别,对于未解决结婚登记的,以支持返还聘礼为处置原则;对于已经解决结婚登记的,聘礼通常是不予返还的,只有存在特殊情形才会得到支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结婚后只有存在上述法律限定的特殊情形时要求返还聘礼的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聘礼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界定。实务中通常处置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给付的数额大小、有无花费及当地的婚俗习惯等因素。对于给付的增进两方感情的节礼、平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小礼物等通常认为不隶属聘礼的范畴,不会支持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你这种情况如果确实在一起生活了,并且聘礼也用于共有生活了,不可能全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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