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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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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由上可见,对家庭成员应尽义务而不尽义务,就是一种遗弃,就是违法行为。而如果这种违法行为达到量刑的标准,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家庭教育中最大的盲点是家庭失落了原有的内涵,比如亲情、温暖、孩子们最后的避风港等等,而成为了学校教育的延伸,家长变成了老师的助理,家庭教育成了应试教育这架狂奔马车上的一匹拉偏套的马,从而使家庭教育失去了应有的目标和方向。在现实中,学校、老师与家长在管教孩子上,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合谋、同盟的关系,这种同盟或曰合谋的形成,带来了两种令人不安的后果:一是学校教育向家庭的延伸,家庭成为学校教育的第二课堂,迫使做父母的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转变自己原来在家庭里的角色,沦落为学校的雇员、老师的助理;二是家长的权威向学校延伸,在师生关系中,听话、顺从成为规则,改变了学校应该有的民主、科学和人格平等的底色。”看看我们的家庭,特别是面临中考和高考的家庭,还像个家庭吗!说的难听一点,孩子们成了囚犯,父母成了狱卒。孩子们甚至害怕回家,被剥夺了应该享受的正常的亲情和母爱。这不仅仅意味着最直接地导致了孩子们自主空间的压缩,更为严重的是彻底地破坏了人类健康情感的传承渠道。”哪些人会走极端?对社会造成危害,形成社会破坏力量的是什么人?是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是那些家破人亡的人,是那些不仅在社会上,而且在家庭里也感受不到温暖和关爱的人。家庭是我们享受亲情和天伦之乐的地方,是人类最基础的情感传承的场所,是一个充满温情和爱心的地方,是一个最具人情味的地方。这才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因此,我要再一次呼吁:让我们的每个家庭都从应试教育的战车上解脱出来,回归到家庭本来的功能和意义上来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职责和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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