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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贩子判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在大多数儿童都是,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儿童被拐卖势必会造成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人贩子死刑能在一定...
贩卖人口在我国刑法中的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是没有死刑,而是没有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达到时会判处的。下面是刑法的相关条款。 第二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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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拐卖儿童的犯罪有上升的趋势,不少网友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这类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决不能一刀切。首先人贩子判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在大多数儿童都是独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儿童被拐卖势必会造成家庭破裂,社会不稳定。人贩子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人贩子,维护社会稳定,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但是,人贩子判死刑带来的弊端要远大于优点。首先,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某些故意杀人罪尚且不能判处死刑,更何况拐卖儿童罪呢?其次,苛刻的刑罚不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会加大犯罪概率。我国秦朝时期,刑法苛刻,动辄凌迟、五马分尸等,其结果呢如何呢?秦朝仅存二世便亡。再次,一刀切式的判处死刑只会让人贩子变成亡命之徒,既然拐卖儿童和故意杀人都是死刑,那么人贩子就有可能杀害儿童,从而带来更大的损失。要想从根本上解拐卖儿童问题,增大惩处力度,只是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有“有案必破”比“判处死刑”会更有效果。同时社会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把犯罪制止在根源上,事前预防比时候处罚更重要。学校家长也要加大对孩子的监管力度,教育儿童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话,遇到人贩子该如何自救等。一味地判处人贩子死刑并不是一个杜绝拐卖现象最优的方法,需要我们从多方努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捅死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我国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作为生命结束的标志。“故意”的认定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两种故意的共同点是: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认定故意杀人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当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各该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非法”的认定,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等行为都是合法的,不够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依法从重惩处。因此,在法定刑顺序上,是由重到轻排列,而不是由轻到重排列。但故意杀人的情况很复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情形。“捅死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的认定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在主观方面的内容却完全不同: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则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其发生,也不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它们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都没有预见。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当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处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这就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才构成犯罪。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存在未遂问题。综上所述,16岁男孩捅死人了会进监狱吗?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犯罪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其他可能出现的量刑从重到轻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而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也有,如正当防卫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果是作为男孩的亲人或者家属,在出现这样的事件时候不要惊慌,以防止“祸不单行”,应该做的是尽快找到本地的(出于经济和方便考虑)或者找到自己认为足以信任的能做好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判断案件性质。如有需要,在双方坦诚信任的情况下,为孩子委托好辩护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各种情况不尽相同。如果经判决构成犯罪,会进监狱,没有判决定罪量刑,则不存在进监狱的问题。
拐卖儿童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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