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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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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经过中发现检察院有漏罪未诉讼,能够建议检察院增加或者变换诉讼,检察院不认可的的,法院应当按照检察院诉讼的犯罪事实审理裁判。《高法解释》第178条限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增加或者变换诉讼;人民检察院不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诉讼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限定依法作出裁判。”第176条第1款第1项限定:“诉讼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裁判。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限和诉讼代理人是一样的,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公安机关复制询问笔录,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如果是律师就可以直接复制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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