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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1.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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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述罪的,从重处罚。具体量刑大致如下: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2)每增加1人或者1次,可以增加3-6个月刑期。(3)每增加1人轻微伤,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每增加1人轻伤,可以增加3-1年刑期;每增加1人重伤,可以增加1-2年刑期。(4)每增加1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1-3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6-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2-3年刑期。(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2-3年刑期。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体量刑不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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