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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的劳动合同没写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或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一、能否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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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支付承包金是否构成违约。案件中被告虽有逾期履行交付承包金的违约行,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而原告正常性收取承包金,法院驳回原告解除合同。[案情]2004年7月10日,原告A与被告何某协商签订《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将“新情缘休闲吧”及其相应的设备财产转交给被告经营管理,时间自当日起算一年;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承包金4000元,于每月的7日至10日交清本月的承包金;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随时收回本店等内容。随后,被告投入资金对“新情缘休闲吧”进行装修和营业。8月6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支付一个月承包金4000元,通过黄某转交给原告;9月13日,被告存入原告活期存折4000元,支付第二个月的承包金;10月13日,被告通过他人直接将承包金4000元交给原告;同年11月,原告通过他人到休闲吧口头提出要收回经营,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12月20日,被告存入原告活期存折(同一账号)8000元,同时支付了两个月的承包金。2004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书》,“新情缘休闲吧”收归原告经营。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多次逾期交付承包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如有违约,原告随时收回本店。现在被告的违约事实已经发生,原告有权与被告解除合同。[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有逾期履行交付承包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违约,没有影响原告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实现承包金收益的主要目的,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较大的损害。而原告在诉讼期间照常收取了承包金,应视为原告默认并同意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和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般是通过金钱给付和非金钱给付两种方式支付。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竞争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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