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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退伍、出国、劳改劳教放回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各地的实际情况可能略有不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所有必要的文件资料: 1、已备案并加盖备案印鉴的《武汉市商社买卖合同》。(原创2份) 2、按开发人员发票专用印鉴的二连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按开发人员印鉴的《住宅所有权交付证明书和交易权登记申请书》(开发人员领取)。(原创一份) 6、(如有银行贷款)按贷款银行印章的《预售合同抵押交换其他票申请书》(贷款银行领取)。(原创一份)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8、(如有银行贷款)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银行领取)。(原创一份) 9、(如有银行贷款)盖贷款银行印章的《武汉市住房抵押证明书》(贷款银行领取)。(原创一份) 10.(如果有银行贷款,委托他人代理)按下贷款银行印章的住宅其他票处理委托书(贷款银行收到)。(原创一份) 11、《武汉市个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或办证中心16号窗口领取)(原件1份) 1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3、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文案2份) 14、(如有委托他人代理)购买者和委托人的关系证明书的原件(户籍、结婚证明书、公证书)。(文案2份) 15、现金200元支付住房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票据印花税。 16、预约购房金额的5%的信用卡和借记卡支付权利税和住房修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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