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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与财产关系无关的,实行计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2)与财产关系有关的,按目标金额的比例收费,具体按以下比例...
参见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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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暂行)。1、处理刑事案件。(一)律师处理刑事案件,分诉讼阶段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2、起诉阶段为8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4、未经一审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5、一审二审案件1000-5000元/件。(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时,参照处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3)处理案件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在本条第一(一)项规定标准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5万元以下免除。从50,001到100,000元的1、5%-5%。从100,000元到1,000,000元的1、2%-4%。从1,000元到5,000元的1%-3%。从5,000元到10,000元的0.5%-2%。10,000元至50,000元至1、5%。50,000,001元以上部分为0.1-1%。(2)案件疑难复杂或影响严重的案件,可在本条第一(一)项标准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投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4、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按时收费。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7、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8、本标准未作详细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9、其他事项。1、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执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议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其实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某些地方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从而导致投诉的,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会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指导价。
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对律师收费都有专门的办法及标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第三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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