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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理: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商务部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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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前的准备 1.由局监察大队拟定审查会方案及处罚建议,报由委员会办公室,请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2.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监察大队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监察大队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政策法制股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本人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审查后的程序 1.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中,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某项工作或者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有关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 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不包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妨碍诉讼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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