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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有以下用途: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及其基本生活、残疾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工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一)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费用;(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预防费。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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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一)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费用;(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四)工伤预防费。前款第二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工伤预防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就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的资金,是解决职工因工伤伤亡情况下给本人或者遗属的补偿。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是通过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的资金,是对工伤人员给予本人或者其遗属的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账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评估、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投资经营、建设、重建办公空间、发放奖金或者挪用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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