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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御潮要求和XX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台抢险预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
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XX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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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海塘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口。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破塘开口的,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予以修复。跨汛期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度汛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批手续;影响海塘安全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海塘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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