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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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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依法作出下列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侦查终结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处理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和撤销案件三种情形,并有不同的终结条件:1.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4)各种法律手续完备。2.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3.撤销案件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侦查终结,撤销案件:(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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