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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吗可以参考以下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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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害人。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由此可见,公诉转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案件,赋予受害者自诉的救济权,不允许调解,除民事赔偿外。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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