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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 (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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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 (10),每级相差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 (10),每级相差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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