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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
达到盗窃数额就是犯罪,一般2000元,参照当地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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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扒窃问题上沿袭了通常的理论标准,其中第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一方面从立法本意上说,将扒窃行为入刑,是因扒窃潜在威胁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将其入刑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感。如将其定为可控制范围内、身边的物品,势必造成打击过宽的问题。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如做宽泛性理解,多远的距离为随身,难免带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于普通盗窃罪难以鉴别的问题,因此实践操作性不行。其与上述理由,以上案例应为普通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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