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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违法行为处罚窗口和罚款缴纳网点、公开承诺办事时限等多种措施,为当事人接受处罚和及时缴纳罚款提供便利。当事人到...
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接到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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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的;(二)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三)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四)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五)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六)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七)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八)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行驶记录设备所记录的数据是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证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选择购买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购买、安装特定型号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介入行驶记录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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