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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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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因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因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3)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药、劣药或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医疗机构的;(三)在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确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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