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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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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双方属离异后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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