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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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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街办(乡镇)及县(区)民政部门会按时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状况和保障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⑦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手续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手续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议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议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手续做出审批决定,凡准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准许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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