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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拘役期限。依照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二、执行拘役。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留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县、市或市辖区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没有设立拘役所的,可以在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扣。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一日。拘留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就近关押改造的处罚方法。拘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处罚。上述就是拘役的执行程序。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 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2、《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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