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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临时股东大会一般情...
1、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临时股东大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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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不同的临时会议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是1、代表1/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董事超过2/3。监事会四不设监事会。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2、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上述股东。第四,董事会。五、监事会应注意的问题,包括第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第一、股份公司独特,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中间是必要的机构,因此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中没有监事。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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