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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是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村级组织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
村委会不能构成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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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典型的职务侵占罪。这个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把属于公司的保证金从海关取出,非法占为已有。数量已达3万8千多元。还有这钱产生的利息,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外国老板个人向他借钱,那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如若老板到期不还,可以向老板个人讨要,直至打老板个人的官司,但不能向公司讨这个债,因为老板个人的钱与公司的钱所有权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司的钱并不就是老板的钱。公司的利润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之后的利润,由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经分配所得的钱才能作为老板个人的钱。前述的保证金与老板的借债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老板拖欠他的工资按法律耒讲,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与老板个人也无关的,但作为老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领导,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由老板代表企业承担责任,支付职工工资是用企业的钱而不是老板个人的钱。因此你所说的有这三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耒调整的。这财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保证金占为已有,构成刑事法关系,就用刑法耒调整,根据刑法的规定,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他犯了职务侵占罪。另外要说明的是数额的问题,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有些差别。一旦到达这个起点,必定犯这罪无疑。这家伙还找借口,强词夺理,刑罚上更严重点就是了。
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助政府发放补偿款、经济补贴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补偿款、经济补贴结余款时,应以贪污罪论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国家财政补贴或补偿款的发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结余款项,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3.所以,不管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处理本村事务,还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都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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