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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你的遭遇,根据案情介绍,做简要分析 1、你如何维权,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行为究竟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行为还是侵犯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前...
1.既然妻子不知情,但他们为何又写了借条呢?借条上是否为夫妻二人的亲笔签名?另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上,则就不应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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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向您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有夫妻共同承担。其次,存在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最后,如果您能够举证证明款项是您丈夫冒用您的名义签的欠条,您对此并不知情,并且借款也没有为夫妻共同所用的,您可以主张对该欠条不付责任。
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你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农村土地买卖问题。事实上,农村土地买卖问题近年来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和麻烦的社会问题和纠纷热点。而目前在你所遭遇的问题中,你方将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无奈的处境: 1、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是严格限制农村土地买卖的。如果你丈夫本身不是林和村的村民的话,他是无权购买和使用由何先生所转让的上述地皮的。因此,你丈夫与何先生之间的土地买卖协议将是无效的,这样的话,何先生之子有权主张要回地皮。 2、如果你丈夫本身是林和村村民的话,则其与何先生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但是,由于房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因此如当时建房后房产证办下来其登记人为何先生的话,则在法律性质上该房产属何先生所有,因此,何先生之子有权对房产主张权利。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方目前仍持有当时你丈夫等人的土地转让协议原件及建房时的相关证据的话,你可以以此对何先生之子的主张提出抗辩,或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何先生之子配合你方变更房产登记。 你所反映的问题较为复杂和专业,处理不好的话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建议尽快携相关材料(土地转让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等)面询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处理,以免日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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