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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二十度以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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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的总称。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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