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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再审案件的立案期限。因为再审的前提是原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而且在受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法院要进行审查,确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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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一方面,如果在属于有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下,超过追诉时效后,当事人又发现存在确可推翻原裁判的有效的诉讼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在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大多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如此一来,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这种通过新证据的提出而引发的再审程序,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因为新证据突然提出,往往使对方陷入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而由于时间长久,社会生活的变化很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的取证困难,同时,也可能会使某些当事人恶意隐瞒证据,以使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有所懈怠。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与追诉时效的规定冲突,但如果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则又可能引发缠讼现象,也与有错必纠的再审原则相背离。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就有必要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诉讼时效加以规定。 另一方面,法院在超过追诉时效后,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而主动提起再审的,也不利于司法的稳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刑事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解决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程序不具有终结性,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此项冲突没有解决,这不仅使诉讼当事人因程序的反复启动,其生活和利益始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而且也使国家裁判权丧失了应有的公权性和权威性。再审是重复追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对再审案件的提起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无休止地对其进行追究或审判将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身心利益,这对被告人来说,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平。因此,对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严格的限制也是必要的。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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