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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何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呢?下面由。 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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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何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呢?下面由。 银行借贷合同发生纠纷,借款人一方拒绝还款,应该如此举证以解决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我们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该原则是相当模糊的一个概念,远远不能囊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种多样、性质各异的权利主张。那么我们对该原则就要灵活运用,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该原则落到实处。本案件中,甲处于债权人地位,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甲应该对借款关系成立并已经履行给债务人乙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具体到该个案,如果简单、教条依据这两条规则,甲确实没有办法提供证据对该支付借款的事实进行证明,那么败诉的风险自不待言。我们应该认识到,本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要式、实践性的合同,这里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只论证举证责任这一块),这个有甲手中的借条为证,没有任何争议,关键是由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证明支付借款的事实。笔者认为,应该将该举证责任进行一次合理、及时的转换,由债务人乙就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事实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如果乙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将由乙承担败诉风险。当然,这种转化并不是完全免除甲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综合分析本案情,甲手中有乙打下的欠条,甲也承认自己当天确实没有给付乙1万元借款,关键是双方对次日是否给付借款的事实产生了分歧。那么我们退一步来做个反问,既然乙抗辩甲次日没有支付借款,为什么没有及时将欠条收回?所以,乙在该借贷关系中,存在的过失是不容置疑的,对该契约风险当然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不能像观点一中陈述的那样,由于甲不能证明自己支付借款的事实,就草率认为由甲承担败诉风险,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忽视了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本案件中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债务人乙对自己的抗辩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当然,本案件中双方对支付借款的事实均没有证据,但是甲有乙立下的欠据为证,也正基于次此事实,认定乙承担该契约风险显得理所应当。
为借款人成功贷款做担保的,因为自己的担保义务,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还上的时候,就需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在借款人逾期不还银行的贷款的时候,你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按照实际情况。 担保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得看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 1、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那就对银行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实际中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就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了: (1)借款人住所变更,致使银行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银行借款人贷多少钱,什么时候还款,担保人是跟借款人相同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要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要是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在银行贷款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时候,银行可以要求你这个担保人还款,此时你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这样并不是意味着你不能拿回自己的钱了,你在责任范围内清偿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最后,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在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之后,找借款人索赔被拒绝的,数额较大的,建议可以及时委托个专业律师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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