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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
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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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后的程序为: 1、检察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2、如决定起诉,则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后,则安排开庭时间,开庭后审理案件,最终做出判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如果案件符合立案规定的就会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掌握足够充分的证据后,可以将整个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表明侦查已经终结,查明了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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